服務質素標準

為了讓社會福利署及受津助機構能更有效率地提供以人為本,講求問責、著重服務表現的福利服務。社會福利署與受津助機構共同制訂《服務質素標準》,以釐定及評估服務表現。《服務質素標準》乃依據以下四項原則釐定,而這些原則列出了福利服務的核心價值。

標準內容
標準一: 服務資料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清晰陳述其宗旨、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隨時讓公眾索閱。
標準二: 檢定及入訂政策和程序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標準三: 運作及活動記錄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及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
標準四: 職務及責任所有的職員、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和/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
標準五: 人力資源服務單位/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簽訂職員合約、發展、訓練、評估、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
標準六: 計劃、評估及收集意見服務單位定期計劃、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並制定有效的機制,讓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
標準七: 財政管理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
標準八: 法律責任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
標準九: 安全的環境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
標準十: 申請和退出服務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
標準十一: 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求。
標準十二: 知情的選擇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
標準十三: 私人財產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的權利。
標準十四: 私隱和保密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隱私和保密的權利。
標準十五: 申訴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罸,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
標準十六: 免受侵犯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

如有更多查詢,歡迎向當值社工借閱《服務質素標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