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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質素標準
為了讓社會福利署及受津助機構能更有效率地提供以人為本,講求問責、著重服務表現的福利服務。社會福利署與受津助機構共同制訂《服務質素標準》,以釐定及評估服務表現。《服務質素標準》乃依據以下四項原則釐定,而這些原則列出了福利服務的核心價值。
標準一:服務資料
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清晰陳述其宗旨、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隨時讓公眾索閱。
標準二:檢定及修訂政策和程序
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標準三:運作及活動記錄
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及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
標準四:職務及責任
所有的職員、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和/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
標準五:人力資源
服務單位/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簽訂職員合約、發展、訓練、評估、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
標準六:計劃、評估及收集意見
服務單位定期計劃、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並制定有效的機制,讓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
標準七:財政管理
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
標準八:法律責任
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
標準九:安全的環境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
標準十:申請和退出服務
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
標 準十一: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求。
標準十二:知情的選擇
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
標準十三:私人財產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的權利。
標準十四:私隱和保密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隱私和保密的權利。
標準十五:申訴
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罸,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
標準十六:免受侵犯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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